鹰潭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新建和改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同步建设海绵城市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城区改造应当因地制宜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图施工,使用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相关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履行对建设项目海绵设施施工的监理职责。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