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政道路、排水、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有关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工业厂区等其他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合同约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运行维护主体不明确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明确有关部门负责运行维护。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