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第九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态环境教育,采用教育培训、专题讲座、主题实践活动、知识竞赛、文艺表演、作品创作等方式,每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教育。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生态环境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相关的教育课程。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