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第十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结合垃圾分类、节能节水、农业技术推广、美丽乡村建设、文明祭祀等活动面向公众开展生态环境教育。鼓励通过制定居(村)民生态文明公约、举办专题讲座、走访座谈、播放视频、保洁员宣讲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知识,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