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本省推动构建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创新合作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战略协同、高地共建、开放共赢、成果共享原则,与长三角区域共建高水平创新高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推动科技政策衔接联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科技成果普惠共享。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