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重点建设“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等科技创新高地,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