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重点建设“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等科技创新高地,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