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应当优化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强化政策激励导向,聚焦重点发展领域和基础研究领域,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