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统筹建设全省统一的科学技术数字化应用系统,推动科学技术工作数据归集、共享与分析研判,实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技成果管理与转化、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全链条业务协同、系统集成,提升科技治理能力。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