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应当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灵活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方式,提高科学技术人员待遇水平,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和褒扬激励。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关键创新岗位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创新团队和一线优秀人才,以及从事基础研究等研究开发周期较长的科技创新人才倾斜。

鼓励企业采用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对科学技术人员进行激励,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活力。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