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保障、职称评聘、成果转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在落户、住房安置、子女教育、医疗保障、配偶就业、证照办理、出境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特殊保障机制,并可以通过实行弹性工作制、设立母婴室、提供儿童托管服务等方式,为科学技术人员创造生育友好型工作环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