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兼职、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并依法取得收入报酬。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的科学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业。

对科学技术关键岗位和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鼓励实行国内外公开招聘,并实行项目化管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