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三十四条有效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对研究开发费用达到一定规模和强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以及土地、能耗指标等支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