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九条有效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创新产学研用合作模式,支持设立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内设研究开发机构,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