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八条有效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机制,支持企业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计划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