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行业协会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