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定期发布首台(套)装备、首批次产品、首版次软件的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通过建立示范应用基地等方式,支持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经依法批准,可以通过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产品、首版次软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政府重大工程和投资项目招标中首台(套)装备、首批次产品、首版次软件的采购力度,提高采购份额。

支持商业保险、融资担保等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扩大优质创新产品承保、担保范围。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