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科学技术、教育、财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优化职务科技成果产权管理方式,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推动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可以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