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应当在立项时约定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项目承担者在约定期限内未实施转化且无正当理由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将科技成果在技术市场信息网络等平台上予以发布,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具体办法由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