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强化人员、经费、项目等保障,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省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推动技术市场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线上线下结合、与全国技术交易网络互联互通的技术市场体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