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制定和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建立科技研究与标准研究同步、科技成果应用推广与标准制定同步、科技成果产业化与标准实施同步的工作机制,推动科技成果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促进科技创新与技术标准协调发展。对主导或者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者资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