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稳步增加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建立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构建多元化基础研究投入体系。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

鼓励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研究开发费用达到一定数额的,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等政策优惠。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政策优惠。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