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支持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可以按照规定与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出资设立有关基金。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