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加强重点基础学科建设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建设基础学科研究机构,整合提升优势特色学科,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和跨学科研究,增强基础研究自主布局能力。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按照规定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学科建设经费用于基础研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