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协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并在土地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