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协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并在土地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