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一条有效本省建立健全基础研究体系,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优化基础研究发展机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制定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开展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和遴选评估,有组织地推进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