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保护地,确定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重点保护下列种质资源:

(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名录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

(二)珍稀、濒危和本省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三)具有特色优势或者特殊价值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四)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保护地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