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八条有效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建立健全农作物种质资源档案,确定并定期公布本省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