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当开展下列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登记、保存、鉴定、评价、更新、交流和共享利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基础理论、关键技术研究,开展种质资源鉴定、评价,发掘优异基因;

(三)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强化技术支撑,稳定壮大专业人才队伍。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可以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保护地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因地制宜设置科普教育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