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依法经国家或者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