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