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已撤销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