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已撤销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