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十二条有效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支持科研育种机构、种子企业对收集保护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开展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和产业化开发等方面的研究和利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