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十一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保护地管理;因环境变化、自然灾害等情况致使农作物种质资源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性收集、保护。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