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航道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编制,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

编制航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市级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航道规划的修订按照编制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