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航道应当符合航道规划。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属于航道工程建设的航道养护除外。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