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照规定放行船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