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现状技术等级,是指航道目前的水深、宽度、弯曲半径以及可通航船舶吨位等,是航道养护的依据。
(二)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是指根据航道自然条件、经济发展需求等确定,通过进一步开发建设,在一定时间内能够达到的技术等级,是航道建设以及确定跨、临、拦航道工程建设标准的依据。
(三)通航建筑物,是指用于克服集中水位落差供船舶通行的航道设施,主要有船闸和升船机两种形式。
(四)航道养护,是指为保证航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保持或者恢复通航条件的活动。
(五)枢纽运行单位,是指具体承担水利水电、航运航电等枢纽的运行操作、调度、养护工作的单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