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区域协作第四十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毗邻省、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协商,共享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执法、信用等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