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毗邻省、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建立航道突发事件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出现拥堵和应急情况时统筹采取措施,保障船舶安全有序通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