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毗邻省、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建立航道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推动执法流程、执法文书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协同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