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毗邻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航道沿线与通航建筑物运行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建立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机制,提升航道通航效率。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