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编制航道养护计划涉及与毗邻省航道连通的,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航道养护周期、养护标准等方面与毗邻省、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协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