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区域协作第三十六条有效编制航道养护计划涉及与毗邻省航道连通的,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航道养护周期、养护标准等方面与毗邻省、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