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区域协作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毗邻省、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统筹考虑连通航道上的航道工程建设时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