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毗邻省、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等协作,统筹协调航道管理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