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航建筑物第二十八条有效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制定通航建筑物养护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按照要求对通航建筑物进行检测、维护、保养,建立养护技术档案并做好统计分析,保持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