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航建筑物第二十六条有效通航建筑物建成投入运行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依法报有关部门备案,不符合通航设计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