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承担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通航建筑物建设单位可以设立或者委托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承担通航建筑物的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