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枢纽运行单位或者其他调水作业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水情信息传递、通报和预警制度。

(二)因调水、泄水影响通航条件的,应当在实施前二十四小时发布相关水情信息;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发布。

(三)及时将相关水情信息告知船舶业主、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航道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航道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接到相关水情信息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