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航道上相邻拦河闸坝之间的通航水位应当相互衔接,在设计、施工和调度运行中统筹考虑上下游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所需的下泄流量、水位运行变幅,满足安全畅通的要求。

因船舶数量增加、长时间滞留等影响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需要上游水工程加大下泄流量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信息、水利部门及时协调处理,相关运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发生争议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