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拆除航道设施。确需移动、拆除航道设施的,应当与航道机构协商一致,并依法承担移动、拆除、重建费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